(原标题:3月1日起实施!河南出台安全生产新规→)
要持续夯实筑牢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牢固树立大抓基层鲜明导向,强化基层高效能治理,健全基层责任落实机制,加强基层应急力量建设,强化基层安全科技赋能,切实把风险隐患发现在基层、化解在萌芽。”2月26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2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规定》出台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这个规定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艳和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金瑞科在发布会上介绍了《规定》的立法背景及下一步宣传落实举措。
明晰人员职责 建立内部奖励机制
“采取‘小切口’精准切入,针对实际问题,需要几条制定几条。”李艳表示,在此次立法中既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概念和内涵,还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点履行的相关职责。在立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予以明晰,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可行性、操作性。
李艳介绍,《规定》采取推动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重点监督检查等方式从源头上防范化解事故隐患,以高质量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同时,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通过立法方式推动建立、完善该机制,形成了对事故隐患从发现报告到核查消除、奖励推动的良性循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提高全省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纳入学法必修课加强企业培训教育
金瑞科在发布会上表示,在今年的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就将《规定》的宣贯工作作为今年普法的重点作出了安排。
“省安委会将对《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作出部署,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将《规定》纳入本地区、本单位领导干部年度学法内容,作为领导干部学法的必修课,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金瑞科介绍,将加强企业培训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规定》,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金瑞科表示,将加强专家指导服务,特别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行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旅游景区等重点领域的指导,督促企业根据《规定》要求,及时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据介绍,《规定》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河南强力推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基础和关键。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在发布会上介绍了《规定》的立法特点及创新举措。
“小快灵”立法24条解决问题
李大可介绍,在此次立法中,从河南实际出发,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精准切入,针对实际问题,需要几条制定几条,更加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整个《规定》不分章节,只有24条。
与此同时,通过明晰概念和内涵,让生产经营单位清醒认识到自身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为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明确的法治指引,这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例。
“在立法中,我们不仅明确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标准和要求,同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11项职责。”李大可说,为了切实发挥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作用,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安全投入计划、建设项目计划、重大设备、设施更新换代计划”等6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时,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创新监管 五种形式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人是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设备要靠人来操作,制度要靠人来遵守,安全技术措施要靠人来实施,事故的隐患要靠人来检查和排除。”李大可表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中每一个人对安全的积极态度、依制度办事的思维和能力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途径。
李大可介绍,此次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第一个率先将国务院安委会的要求上升为省政府规章,也是要通过立法手段强有力地推动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通过立法鼓励从业人员重点报告“人的不安全行为、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等四方面内容,以达到最大程度激发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的内部活力和创造力,加快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在《规定》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针对不同情况下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明确了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不同方式。对存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提醒警示告知书,明确整改事项与具体要求;接到提醒警示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谈;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对被进行安全生产约谈、通报,仍不落实整改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挂牌督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点监督检查方式。
李大可表示,此次立法还在《规定》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将重点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对生产经营单位绩效考核、评先评优、信用评级、投融资和调整检查频次的重要参考”。通过立法创新“反向督促+正向激励”的双向发力措施,确保主体责任能够真正落地、落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