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支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共治、创新社会治理,指导本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举报奖励、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丘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商丘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商丘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意见,如认为该(征求意见稿)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请按以下要求向我局提出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建议的起止时间:2025年7月10日至2025年8月11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fgk@sqamr.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259号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11办公室(邮编:476000),并请注明:《商丘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有关单位,在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时请加盖单位印章,并留下联系人、联系电话;社会公众在提交意见或建议时请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3.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冰冰0370—2799013
特此公告。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0日
商丘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和内部人员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行政处罚是指对自然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20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5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及“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开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的实施部门,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负责奖励决定告知、标准审核、奖励发放等工作。
被举报人因同一举报同时受到不同种类行政处罚,按奖金高者给予奖励,不累加奖励。
第四条 被举报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作出移送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对照刑事判决实施奖励。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
第六条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第七条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
第八条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由同级财政保障,专款专用,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九条 举报属于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情形,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 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将餐后废弃物或废弃油脂加工作为食用油脂销售、使用;
(三)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五)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生产药品;
(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三)销售、使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四)明知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仍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
(五)未取得医疗器械许可、备案证明生产、经营医疗器械
(六)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七)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
(八)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四)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五)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六)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违反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二)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
(三)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四)生产、销售、交付、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五)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六)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七)谎报或者瞒报特种设备事故的;
(八)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一)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十五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且被举报人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不同线索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九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县(市)、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经营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 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九条 对于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第二十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不同情况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结案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在举报奖励程序办理过程中,被处罚人提出复议、诉讼的,应当中止办理程序,在复议、诉讼程序完结后,重新启动奖励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约定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及银行实名借记卡卡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奖励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举报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接到奖励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列明举报内容,提出举报等级、奖励标准和金额的建议,并附《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等材料,经办案机构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部门分管执法和财务的负责人分别进行审批。
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万元(含5万元)的,应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案件承办人员应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系举报人告知举报奖励决定。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无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名举报人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实名银行卡号领取奖励;匿名举报人由本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以及领取奖励银行卡卡号,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身份后,领取奖励。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举报人或受委托人实名银行卡卡号;匿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举报奖励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举报人身份代码和举报密码。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三)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相关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复核请求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审查复核,并在收到复核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通知举报人复核结果,按奖励程序执行。
(四)案件承办人员应自举报人确认奖励金额无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财务规定通知财务机构对举报人进行结算,财务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结算完毕后,财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案件承办人员,相关举报奖励资料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六章 内部举报人举报及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食品、药品、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内部人员举报所在经营主体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举报人”包括生产经营主体及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第二十八条 内部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食品、药品、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的,或避免重大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在征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提高后的奖励金额上限按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简化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内部举报人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内部举报人应当配合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证明材料等必要的个人信息。内部举报人对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酌情考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涉及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的,未经内部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商丘市财政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
2.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申请表
3.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审批表
4.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审批中止决定书
5.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书
6.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复核结果审批表
7.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复核结果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