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1年,王先生为自身投保一份重疾险,其健康告知问卷中“是否曾有高血压就诊记录”一栏勾选“否”。2024年,王先生因高血压引发脑梗塞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取其三年前的体检报告发现,投保前收缩压已持续高于140mmHg,且有长期服用降压药记录,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赔,并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按“非标准体”重新核保,加费承保但将高血压相关疾病列为免责;二是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解除合同。王先生认为自身无故意隐瞒,仅因“疏忽”未关注既往体检异常,但最终仍需承担保障缩水的后果。
【案例启示】
如实告知是法定义务,疏忽也可能担责。《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拒赔。本案中,王先生虽非故意隐瞒,但未尽到审慎核对义务,导致健康告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为更好保障消费者自身权益,在投保时需逐项核对问卷,梳理既往体检报告、门诊记录及用药清单,避免因时间久远遗忘关键信息。对不确定的健康事项(如体检异常但未就医),应主动向保险公司说明,必要时申请体检复查或提交医生诊断证明。健康告知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投保人的“疏忽”可能影响理赔权益。
(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