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许昌市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和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护理扶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更好落实我市重点民生实事“许昌市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及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护理扶助项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许昌市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和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护理扶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事项拟纳入2025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为更好与原政策衔接适用,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因情况紧急,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15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5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电话:0374-6066316
邮编:461000
政府网站:许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
通讯地址: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B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电子邮箱:xcjswtj@163.com
附件:《许昌市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和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护理扶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年5月15日
附 件
许昌市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
和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护理扶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在全市建立实施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和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护理扶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昌市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和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护理扶助制度,是指许昌市60周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女方年龄在49周岁及以上的特殊家庭父母(以下简称“扶助对象”)因病住院时,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金融机构根据扶助对象实际住院天数为扶助对象支付一定的住院护理扶助费用。
第二章 扶助方式和标准
第三条 住院护理扶助方式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发放住院护理扶助资金,政府购买服务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负责。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期间,给予每天100元的扶助资金,一年累计不超过60天;失独家庭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住院期间,给予每天150元的扶助资金,一年累计不超过60天。
第五条 跨合同年度单次住院且符合住院护理扶助规定的,可分年度计算,属于上一合同年度的按照上年度政策执行,属于当年合同年度的按照当年度政策执行。
第三章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第六条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和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护理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扶助对象具有许昌市辖各县(市、区)城乡居民户籍。
2.扶助对象因病住院时,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失独家庭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各县(市、区)卫健部门每年确认、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为准。
3.扶助对象自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当时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现存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伤残级别三级以上的。
第七条 符合条件但没有参加医保的扶助对象,自行向承办金融机构递交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若委托办理,同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卡、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费用结算票据和费用清单以及异地就医转诊手续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不可享受住院护理扶助的情形:(一)交通事故已由保险公司理赔的。(二)违法违规造成的伤害住院情形:1.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证、行驶证、经营许可证)驾驶机动车、服用毒品或麻醉药物等违禁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2.建筑、生产、组装等各类企业的工地、车间违反操作规程和生产要求造成的伤害性住院;3.各类无证施工、无证生产、无资格执业行为造成的伤害性住院。(三)境外就医。
第四章 扶助资金的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每月5日前,市医保局完成我市上月60周岁及以上老人住院信息统计汇总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到市医保局拷取信息,并确保信息不外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各县(市、区)卫健部门从中逐一比对、筛选、核查出扶助对象信息,按照标准计算出扶助对象住院护理扶助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将扶助对象住院护理扶助资金金额回传至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向扶助对象发放住院护理扶助资金。
第九条 金融机构要在每月25日之前,将上月度扶助金全部发放至扶助对象账户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反馈发放清单。
第五章 住院护理扶助对象的退出、审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 许昌市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和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护理扶助对象的年审和退出,由各县(市、区)卫健部门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股)负责,参照许昌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许昌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和许昌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开展扶助对象的年审和退出。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卫健、医保、金融机构定期会商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会商会,对金融机构发放住院护理情况进行比对核实,若发现存在扶助对象漏报情况,由各县(市、区)卫健部门核实后统一报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反馈至金融机构予以发放,并提供发放成功证明。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住院护理扶助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于医疗机构开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对于申请人伪造材料,骗取扶助资金的,依法追回扶助资金,同时5年内不得享受本扶助政策。
第六章 扶助政策资金来源、结算方式和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住院护理扶助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分别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扶助资金拨付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自合同年度开始起,每季度预拨一次。由市、县卫健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递交季度预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根据申请1个月内将资金预拨至同级卫健部门,并最终拨付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账户,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支付至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待年度合同期满结束后,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年度扶助人数与金融机构据实结算(含账户发生利息)。涉及结余资金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回金融机构退款后,按原渠道分别返还至市、县两级财政,或抵扣下年度预算资金;涉及资金缺口的,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所分担比例补足差额。
第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市医保局、许昌金融监管分局、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住院护理扶助民生实事。各县(市、区)卫健部门负责每年全市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核查和人数汇总。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资金拨付及督促县级财政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市医保局负责市每月5日(如遇节假日、星期天等特殊情况顺延)以前提供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人住院信息资料。许昌金融监管分局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落实住院护理扶助政策,做好资金发放。金融机构负责每月25日前为上月度住院护理扶助对象足额发放扶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住院护理扶助办法的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做好年度内扶助对象总数的统计确认、完善配套政策、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动态监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原《许昌市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及特殊家庭住院护理扶助办法(试行)》(许政办〔2018〕15号)同时废止。
《许昌市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和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护理扶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我市于2018年将“许昌市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及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护理扶助项目”纳入许昌市重点民生实事,原《许昌市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及特殊家庭住院护理扶助办法(试行)》(许政办〔2018〕1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社会反映良好。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宣传效果不佳。原扶助办法中承保机构宣传范围不广,导致扶助对象知晓率低未能应享尽享。二是理赔程序不顺。原扶助办法申请材料较多,导致扶助对象因资料不齐全未能应报尽报。三是运营成本较大。原扶助办法中承保机构存在较高运营成本,导致财政资金利用率不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了《许昌市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和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护理扶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意义
此次对原《许昌市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及特殊家庭住院护理扶助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主要为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改变原政府购买商业保险形式。委托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发放住院护理扶助资金,实现应享尽享。二是简化流程。以市医保局统计汇总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住院信息为基准,无需扶助对象递交申请资料(未参加医保的扶助对象需自行递交申请资料)。三是提高财政资金利用率。由各级卫健部门计算扶助金额回传至金融机构发放,节约运行成本。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扶助方式。本办法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了扶助方式和标准,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其中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住院护理扶助方式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发放扶助资金,解决了因扶助对象知晓率低未能应享尽享的问题。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了独生子女父母和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期间扶助标准、条件。第七条为符合条件但没有参加医保的扶助对象提供了自行递交申请资料的方式。
(二)简化扶助流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简化了扶助金的审核和发放流程,明确了扶助对象的审核标准及责任追究。其中第八条提出由市医保局完成每月60周岁及以上老人住院信息统计汇总,各级卫健部门计算扶助金额回传至金融机构发放,扶助对象无需申请即可享受扶助政策。第十一条建立了卫健、医保、金融机构三方定期会商机制,强化了事中和事后监管,明确了扶助对象漏报情况的处理方式,由各县(市、区)卫健部门核实后统一报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反馈至金融机构予以发放。第十二条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三)细化部门职责。第十三至十八条确定了扶助政策资金来源、结算方式,细化了各个部门职责,确保了本办法的有效实施与落地。其中第十五条细化了各部门职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各县(市、区)卫健部门负责每年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核查和人数汇总;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市医保局负责提供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人住院信息资料;金融机构负责足额发放扶助资金。通过各部门紧密配合,节约运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利用率。第十七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