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刚刚,漯河曝光9起案例!)
网易河南1月23日报道(周惠杰 通讯员 通讯员 赵贺龙 冀莉)为贯彻落实今冬明春重大事故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漯河市安委会办公室收集整理了近期各行业各领域9例典型案例、问题隐患,并进行公开曝光,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教育。
案例一:未经允许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冯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湖南省浏阳市购买了价值7万余元的烟花爆竹,非法储存在一仓库内,通过发微信朋友圈和下乡售卖给超市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销售收入共计人民币75434.8元,非法获利1万元。
【处理结果】冯某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对冯某作出罚款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5435元,两项处罚共计11543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漯河市源汇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漯河市晏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处理结果】漯河市晏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源汇区应急管理局对漯河市晏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基本案情】漯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漯河新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粉尘作业岗位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理结果】漯河新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漯河市应急管理局对漯河新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设置使用登记标志
【基本案情】漯河市召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漯河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负责的东方明珠小区6号楼1单元电梯未设置使用登记标志。
【处理结果】漯河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漯河市召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漯河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非法经营充装瓶装液化气
【基本案情】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在检查时发现,李某在未取得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在家中非法储存、经营、充装易燃易爆危险品(液化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之规定,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依法现场扣押50公斤液化气罐10罐,10公斤液化气罐22罐,充装枪1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二(二)第25条之规定,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基本案情】漯河市顺路物流有限公司一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过平顶山市一超限超载检测站时,称重检测该货车车货总重112.3吨,超限63.3吨,超限率129%。经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调查,该车辆所属公司漯河市顺路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漯河市顺路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漯河市交通运输局对漯河市顺路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基本案情】舞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舞阳县拓普欧精密光学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未安装室内消火栓。
【处理结果】舞阳县拓普欧精密光学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舞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舞阳县拓普欧精密光学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基本案情】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漯河市星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二层违规使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修。
【处理结果】漯河市星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漯河市星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部区域在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进行临时查封。2024年11月5日漯河市星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解封申请,经现场核查,火灾隐患已整改,符合解除临时查封条件,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其作出解封决定。
案例九: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基本案情】漯河市住建局在对群众举报投诉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漯河市建业桂园一期(西区)涉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处理结果】漯河建业桂园一期(西区)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目前,市住建局已将该案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