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诬告陷害纪法不容)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而有为、勤勉敬业,促进全党既有秩序又有活力。近日,河南省惩治诬告陷害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发布《关于发布惩治诬告陷害行为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旗帜鲜明向诬告者亮剑,释放出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的鲜明导向,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祛邪方可扶正,激浊才能扬清。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行为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要求“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进一步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作出专章规定,并明确了5种诬告陷害的从重处理情形。玩火者必自焚,那些自恃手段“高明”,在纪法面前抖“机灵”的人,注定要为自己的无知无畏埋单,为践踏法纪付出代价。
无视党纪国法,以举报为名行诬告之实,有的是挟私报复,有的是想要谋取利益,有的是在干部提拔、人事换届的时间节点大肆诬告,意图迷惑组织判断、干扰选人用人节奏……诸如此类的诬告陷害行为,具有不小的杀伤力,既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使得纪检监察机关将有限的精力分散在大量无意义的劳动上,同时也不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准确分析研判所在区域的政治生态和反腐败工作形势,更会破坏一个地区、行业、领域良好的政治生态,把一个单位或部门的水搅浑,导致人心惶惶、管理失序。严重的还会影响干事创业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甚至是“寒了心”“泄了劲”,从此一蹶不振,影响其政治前途,也极易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发生。其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不可低估,只有让诬告者碰了钉子、挨了板子、付出代价,才能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的社会风气。
向诬告陷害者亮剑,及时运用党纪国法对诬告者严肃惩戒,果断对“邪”“浊”亮剑,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诬告陷害者没有市场,人人喊打,受到惩处。(乐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