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客户李先生于2021年8月份为家人办理了一份传统保障型产品。2022年6月被保人因胃炎住院治疗,理赔赔付5600元。2023年7月被保人再次因胃炎住院治疗,理赔赔付6800元。2024年7月,被保人第3次因胃炎住院。被保人连续因同一原因出险,间隔时间短、病情程度高,健康状况、病理情况与其投保时告知情况不符,有违常理,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该客户在投保前已有较为严重的胃部疾病,但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故出具了本次不予赔付、保单整单解约不予退费的结论。
【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保险责任,客户需在投保前如实告知自身的财务及健康状况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如健康、职业、财务状况等,这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投保人、被保人在投保时隐瞒既往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本次理赔申请被驳回,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作出了保单解约不予退费的决定。王先生对自己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后悔不已。
【风险提示】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风险:
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行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仅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退还保险费。
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如投保人抱有侥幸心理,不如实告知,将不仅得不到保障,还会面临自身的经济损失,若有恶意投保等欺诈行为,还会触犯国家法律。
买保险是为了规避风险,而不是埋下隐患引发纠纷,提醒广大消费者投保时务必坚持诚信原则,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避免理赔纠纷和保费损失。
(赵俊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