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刚刚!漯河曝光10起案例!)
网易河南8月21日报道(杨昆龙 通讯员 冀莉 赵贺龙)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关要求,为进一步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漯河市安委会办公室将近期各领域典型案例、问题隐患进行梳理整理,对10例典型问题隐患进行公开曝光,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教育。
案例一: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焊接作业)并上岗作业
【关键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漯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工贸企业电气焊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迈达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3名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焊接作业)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漯河市应急管理局对河南迈达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扩建)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设
【关键词】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设
【基本案情】漯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舞阳县河南大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扩建)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设。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漯河市应急管理局已对河南大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公司总经理秦某某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三:未定期组织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演练
【关键词】未定期组织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演练
【基本案情】舞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漯河桂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4月份以后未定期组织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演练。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舞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漯河桂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未定期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漯河市源汇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漯河万众能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李某某未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漯河市源汇区应急管理局对漯河万众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绳)
【关键词】未向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绳
【基本案情】漯河市郾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漯河市启科石化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安全绳。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漯河市郾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漯河市启科石化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占用消防车通道
【关键词】占用消防车通道、消火栓阀门关闭、灭火器到期未检
【基本案情】临颍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市长热线转交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临颍县繁昌路尚正一品小区存在以下消防问题隐患:1.该小区消防车通道处有私家车辆占用;2.现场抽查该小区某号楼2单元18层、某号楼2单元24层室内消火栓无水(经现场核查室内消火栓无水原因为阀门关闭,此项隐患已当场整改);3.该小区某号楼2单元24层灭火器到期未进行检测(此项隐患已当场更换灭火器)。
【处理结果】其中,该小区存在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临颍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尚正一品小区)临颍丰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多层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关键词】电焊现场监护人擅离职守
【基本案情】漯河市郾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对建赏小区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建赏小区内多层建筑某号楼1单元正在进行暖气施工电焊作业,应某作为电焊作业现场监护人擅离职守。
【处理结果】应某作为电焊现场监护人擅离职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漯河市郾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对应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关键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
【基本案情】漯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对道路运输领域专项抽查检查情况的报告进行调查核实时,发现漯河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全,对安全管理人员专项培训流于形式,安全经理不清楚自身在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和分工等问题隐患,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漯河市交通运输局对漯河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配送超期未检氧气瓶
【关键词】氧气瓶未检超期
【基本案情】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到漯河安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场房中存放有12个氧气瓶,瓶体上粘贴的二维码显示充装单位是漯河市国庆氧气厂,其中有三个氧气瓶属于超期瓶。
【处理结果】漯河市国庆氧气厂配送超期未检氧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对漯河市国庆氧气厂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基坑工程、基坑支护与施工方案不符,基坑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关键词】基坑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行作业
【基本案情】漯河市住建局对升泰嘉苑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基坑支护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采用土钉墙进行支护;基坑东侧和南侧未按方案要求在顶部设置挡水墙;基坑支护面层施工工艺为人工抹面,与方案要求使用设备喷射混凝土面层不符,且面层支护多处漏筋,厚度不满足规范要求;基坑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处理结果】该项目基坑工程施工作业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中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漯河市住建局已责令该项目立即全面停工整改,要求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警示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