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3年,客户王某为家人购买了某保险公司分红型产品,缴费时间为10年。2018年,客户更换了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联系方式,但并未联系保单服务人员或保险公司进行信息变更。公司续收服务人员在保单失效前曾多次通过短信、电话、走访留存住址等均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2024年,客户联系公司查询保单情况,发现保单已永久失效,要求公司恢复其保单效力,但永久失效保单无法办理复效,最终客户只能办理退保。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客户在联系电话和住址发生变更后未及时主动告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导致公司无法联系到客户本人,客户错过了保单交费提醒,也未按时在保单绑定的银行账户中存足保费,最终导致了保单失效,失去了保险保障。
【风险提示】
1、投保信息要准确。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保险公司会为客户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客户需确保投保时留存的个人信息真实且准确,以便保险公司能及时联系到并提供售后服务。
2、信息变更要及时。如果客户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账户信息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需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或保单服务人员进行变更。
3、缴费时间要牢记。《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4、保单退保按现价。《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葛梦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