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柘城交警大队,现曝光辖区三起典型醉驾案例希望广大驾驶人警钟长鸣引以为戒文明安全出行!
案例一:
2024年04月12日02时许,犯罪嫌疑人禹某某饮酒后驾驶豫DE3XXX小型轿车在柘城县和谐大街中段与人发生争吵,经初查,禹某某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柘城县北关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禹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7.3mg/100ml。
案例二:
2024年04月08日06时许,山东省单县郭村镇刘楼行政村铁牛张庄居民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鲁HV1XXX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柘城县南二环红绿灯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刘某某酒精呼吸检测,刘某某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83mg/100ml,刘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抽取刘某某静脉血液,经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8.9mg/100ml。
案例三:
2024年04月07日07时许,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81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柘城县学苑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后将赵某某带至柘城县北关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赵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5.0mg/100ml。
法律规定:
一.饮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2分,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六.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醉驾害人害己,祸患无穷!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深刻汲取他人教训,放弃侥幸心理,自觉做到不酒后驾驶,遇到酒后开车的,要主动制止,坚决不乘坐各种饮酒后开车上路的车辆,共同维护我县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