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层层分包,
如果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总包、分包、包工头责任主体一团麻,
拖欠的工资该由谁来付?
近日,巩义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民工工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某建筑公司将电力改造工程发包给某祥公司。某源公司于2023年3月至6月,参与了某祥公司的工程劳务施工。后三方经审查,确定某源公司工程款总额为369,014.63元。某祥公司给付款项后,某公司负责人张某却未用来支付农民工工资且失联,后农民工集体向某建筑公司、某祥公司讨要说法。二公司认为已经给付了全部工程款,欠薪责任不在自己。2023年8月25日,在街道办的调解和见证下,某祥公司主动承担企业责任向阿尔达果等16名农民工支付工资182863元。
为保障自身权益,某祥公司与阿尔达果等16名农民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可依法向某源公司负责人张某追偿。某祥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书》照片转发给某源公司的赵某。某源公司负责人张某称赵某是临时人员,不具有接收文书的权利,没有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且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某祥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因事实、证据,清楚、充分,经法院审理认为,《债权转让协议》中的16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为182863元。关于债权转让是否生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和通知主体,法律未作明确限定,某祥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向某源公司负责人张某送达了起诉状等材料,已经知晓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应当认定为债权转让通知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已经生效。依法判令被告某源公司向原告某祥公司支付182863元及利息,被告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整治普遍发生的总包单位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欠薪现象,国务院出台了《保障农民工资支付条例》,专门设定了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其中规定了总承包单位的直接清偿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希望各企业、个人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莫要以身试法。
作者:张梦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