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骑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某饭店时,饭店饲养的狗未拴狗绳窜出,致使其受到惊吓导致摔倒受伤。张某受伤后报警。其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机构鉴定,该事故造成其十级伤残。双方就费用赔付问题未达成一致,张某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路过案涉饭店时,受到因未拴狗绳而突然窜出的狗的惊吓,导致摔伤,该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张某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安机关接受张某报警调查时的《接处警登记表》显示,登记的狗主人为张某迪,故判令张某迪赔偿张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10.7余万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情形时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需饲养人或管理人来举证证明。”承办法官对判决进行释法说理。
“在饲养动物过程中,饲养人要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切实加强管束责任和看护义务。”承办法官说。(通讯员:刘敏 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