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柘城县检察院在审查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向该院备案的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柘城县全县多家超市生产、销售的黄豆芽、绿豆芽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非食品添加剂。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规定,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6-BA),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由于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于制售“毒豆芽”的违法者缺乏有力的处罚手段和打击机制,导致对于“毒豆芽”安全监管的工作效果不尽如人意,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柘城县大量豆芽经营者为了经济利益有恃无恐,为了缩短豆芽生长周期,在加工豆芽过程中添加此类物质,导致柘城县市场范围内“毒豆芽”有泛滥之势。
对此,2023年11月7日,柘城县检察院向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法律教育宣传力度,加大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无小事,今后柘城县检察院将从普法宣传、日常监管、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不断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今后,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立足检察职能,聚焦民生问题,以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为切入口,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监督作用,用检察“小建议”守护“大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