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等,被告尚某,你经营的巩义市某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巩义市某百货批发商行支付货款1,050元……”
“你们别念了,别念了!我现在就来还钱!”
8月13日晚,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胡中洋团队来到被执行人尚某家门口执行案件。警车一停,警灯一闪,判决书还没读完,原本假装不在家的尚某就着急忙慌得跑出来表示自己愿意履行判决。
尚某经营了一家饭店,经常需要采购各种东西。2022年3月18日,尚某到老郑经营的百货批发商行购买了一批青岛啤酒,价值1,050元。现场老郑开了销售单后,尚某签字确认,并约定下次送货时付款。谁知,此后尚某再没有让老郑家供货,也没有向老郑支付货款。多次催要无果后,老郑委托其儿子小郑向法院起诉,巩义法院支持了老郑要求偿还货款的诉求。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从尚某的户籍地开始查起,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排查下,查到了尚某的电话和住址等信息。8月13日晚,得知被执行人尚某藏在其前妻家中,胡中洋团队迅速出警,来到尚某藏匿的家门口。现场,无论执行干警如何解释,尚某的家属就是不开门,声称尚某不在家。面对尚某的闭门不见,胡中洋想到,尚某是做生意的,应该很重视信誉,于是开始利用警车鸣笛和广播,在尚某家门口宣读起了判决书。附近的居民听到也纷纷走出家门,对尚某欠债不还的行为指指点点。尚某听到后立刻打开大门,表示愿意还款。他激动得表示:“就这么点钱,你们还执行力度这么大。别人欠我的钱,我也要申请强制执行!”胡中洋表示:“巩义法院一直在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你能通过合法的途径保障自己的利益,我们一定支持!努力让申请人满意!”
(单位:巩义市人民法院 作者:张霈霈)